一、 试验的一般说明
a. 本试验是用以确保:
一一在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火焰不会引起零件起燃,或在规定条件下,试验火焰使可燃零件起燃,其燃烧持续时间或燃烧长度是有限的,并且火焰和从试验样品上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不会使燃烧蔓延。
注:为了探查试验样品产生着火危险可能性,可使用其它起燃掘进行初始试验,通常火焰不是电气设备内的初始起
燃源。在这种情况下,火焰高度和大焰持续时间对测定试验火馅的作用和严重程度,尤为重要。
b. 如果可能,试验样品应该是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必要时节拆掉部分外壳或截取适当的部分进行试验,但必须仔细地确保试验条件在形状、空气流通、热应力效应和可能产生的火焰以及燃烧或灼热颗粒落到试验样品附近等方面的影响与正常使用时出现的情况无显著的差别。
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试验样品上进行,那么可截取适当的部分作为试验样品。
如果试验样品是从大机件截取的适当部分,必须仔细确保在这种特殊场合下,一定要正确地施加试验火焰,例如不要将试验火焰施加到由于切割所产生的边缘上。
如果试验不可能在设备里的部件或元件上进行时,试验可在单独的试验样品上按第4 章规定的条件进行。
c. 由于本试验是评定可能由其他着火元件产生的小火焰对试验样品的影响,因此要求有关标准应规定施加火焰的持续时间和验收标准条件。
二、 引用标准
下列都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4046 :1978 纸张、纸板、纸浆及有关术语一一词汇
三、 试验设备说明
a. 产生试验火焰的燃烧器是由长至少35mm ,内孔0.5mm±0.1mm 和外径不超过0.9mm 的管子所构成,也可采用割去锥度部分的注射针管。燃烧器使用的丁院气,其纯度不低于95% ,并且不允许空气进人到燃烧器管内。
注:燃烧器也可以使用丙烷气,但要以丁烷气作为基准气。
b. 燃烧器沿垂直方向放置,对着暗背景在柔和的弱光下观察,并在无人为空气进入到燃烧器管的条件下,调节供气量使火焰高度为12mm ±1mm(见图1),在有争议情况下或有关标准有要求时,火焰应使用设备来固定, 详细过程见附录A。 温度从100 ℃±2 ℃升到700 ℃±3 ℃时的试验时间应为23.5s ±1.0s。
注:气体流量代替火焰高度的有关规起正在考虑中。
c. 中诺仪器课堂: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针焰试验》
如果试验样品是一个完整的强立式设备,则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并要求把盖有绢纸的自松木板向设备底座四周延长100mm。如果试验样品是一个完整的壁挂式设备,应把它固定在盖有绢纸的白松木桩上方200mm ±5mm处的正常使用位置。可以采用某些方法将试验样品和燃烧器固定在适当的位置上。
注:按ISO4046 中6.86 的规定,包装绢纸是一种柔软而强韧的轻质包装纸,克数一般在12g/m2 和30g/m2 之间。主要作为灵敏仪器的保护包装和礼品包装用。
四、 范围
本标准规定的针焰试验是利用模拟技术评定设备内部由于故障条件所造成小火焰的着火危险性。
本标准适用于电工电子设备及其部件和元件,本标准亦适用于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
五、 预处理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在试验开始前,应将试验样品、白松木板和绢纸在温度15℃~ 35 ℃,相对湿度45% ~ 75%大气下放置24h。
六、 初始检测
目测检查试验样品,当有关标准有规定时,应测量物理和电气参数。
七、 严酷等级
施如试验火焰持续时间(ta )的优选值为:5s , 10s , 20s , 30s , 60s ,120s ~s,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也可使用其他的严酷等级,但是不推荐重复使用施加时间。
注:施加试验火焰的持续时间选择,与试验样品特征有关,并应在有关际准起草时予以考虑,在某些际准中可重复使用。施加试验火焰的持续时间,其适当步骤正在考虑中。
八、 试验程序
注意事项:
进行试验时,应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燃烧或爆炸的危险-烟雾和(或))有毒产物的吸入:有毒的残余物。
a. 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此火焰可由正常使用,故障条件或偶然起燃源所引起的。
b.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在三个试验样品上进行。
c. 在调整试验火焰期间,应避免热量或辐射对样品的影响,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或有关际准有要求时,将再进一步确定火焰。
d. 试验室或房间应具有足够的空间,以确保试验在基本无空气流通但又有足够的空气供给条件下进行。
为了以最不利的方式施加试验火焰,可将燃烧器管进行弯曲。在有关标准中应规定试验火焰施加位置和持续的时间。
一旦试验火焰至少其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表面时,燃烧器就不能再移动。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后,将试验火焰移开。试验位置举倒见图1.
e.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安放在正常使用时最不利的位置进行试验,试验样品的固定方法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应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情况一致。
f. 当有关标准要求在同一试验样品上进行多于一个点的试验时,必须仔细确保前一次的试验造成的劣化不会影响它后面各次的试验结果。
九、 试验结果评定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如果试验样品持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a.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当使用包装绢纸和白松木板时,包装绢纸不起燃或自松木板不炭化。
b 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市周围零件和铺底层的火焰或的热持续时间应小于30s ,即在tb <30s内,试验样品周围的零件、铺底层不再继续燃烧,而且当使用包装绢纸或自松木板时,包装绢纸既不起燃,白松木板也不炭化。
十、 观察和测
a. 如果有关标准规定测量样品的燃烧长度,则应将试验样品冷却到接近室温,并用清洁的干布清理后,才能进行测量。
燃烧长度是指试验火焰施加区域的中心到最远燃烧痕迹的距离。
燃烧痕迹是指试验样品表面由于燃烧影响而损坏的区域,包括烧焦的部分。判定燃烧痕迹时,不考虑试验样品的颜色变化,烟垢的生成,也不考虑试验样品表面由于热、熔融和烧焦所引起的变形。
b. 观察燃烧的特征
c. 试验期间,应对试验样品,周围的零件和它下面的铺底层进行观察。
d. 如果试验样品及其周围的零件,或它下面的铺底层起燃,应测量并记录:燃烧持续时间(tb)。燃烧持续时间是指从试验火焰移开瞬间一直到火焰熄灭,或者~直到试验样品或它附近的零件或试验用的铺底层,再也看不到的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e.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目测检查试验样品的物理损坏,并检测机械/电气参数。
十一、 有关标准中应给出的信息
a. 试验样品的位置(按8。2)
b. 如果试验样品不是三件,则给出它的数量(按8.5) ;
c. 时用作评定燃烧藩体影响的铺底层(按4.2) ;
d. 被试表面和火焰施加点(按8.4 和8.6);
e. 如果需要,则给出预处理条件(按第6 章)
f. 要求(按第9 章和第10 章);
考虑到各种零件以及设备内的保护罩和阻挡层的设计和布置,而允许的燃烧持续时间和燃烧长度;所规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是否引用其它标准;
g. 严酷等摄:
施加试验火焰的持续时间(ta )(按3.3 和第5 章)
h. 所允许的机械、电气性能的劣化程度(按9. 5 )。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针焰试验》
i. 初始检测(按第7 章)